九游娱乐 - 当遇到侵权时软件著作权人必须要了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软件著作权人而言可能是个既陌生又熟悉的对象。陌生主要是因为对法律定位不太了解;熟悉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活中太常见太多见,软件著作权甚至与其休戚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多层面是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对某一类主体进行抽象后的概括,因其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特征,从而拟定的法律概念。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九游娱乐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除《民法典》外,《电子商务法》及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因内容较多,本文不再展开讨论以上是《民法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民法典并未对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定义。

  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到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进行概括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但是何为“采取必要措施”,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种类的多样性,提供网络服务的多样性,“采取必要措施”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更进一步讨论。

  1.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连接到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如拨号上网、DSL、光纤、卫星等,例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在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即属此类。

  2.内容分发网络服务供商: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部署服务器,帮助快速分发内容,如视频、图片等,常见的如微信、微博、快手等即属于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3.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移动电话服务和移动数据服务,如2G、3G、4G和5G网络,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提供手机上网服务、电放通话服务、短信通信服务时,即属于此类。

  4.云服务提供商:提供各种基于云的服务,如云计算、云存储、云数据库等。如华为云、百度云、阿里云等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时即为此类;如华为云、百度云、阿里云等为用户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器等时即为此类。

  5.域名服务提供商:即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解析的服务提供商。如为提供域名注册及解析的网络服务提供商。

  6.网用络应用分发服务提供商:提供应用程序下载分发服务,如苹果APP STORE,如华军软件园、西西软件园等软件下载平台即为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

  众所周知,盗版软件如果不通过网络分发,影响范围有限,一旦上网,如果不及时制止,影响之广难以想象。例如,侵权人将一款侵权的软件上传至网络应用分发服务提供商,可供网络服务下载,此时对应的主体为网络应用分发服务提供商;如果侵权人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侵害软件著作权的消息或链接,此时又对应内容分发网提供商;如果侵权人将软件上传至侵权人自己控制的网站,此时又对应域名服务提供商和云服务提供商;如果侵权人的网站发布的侵权软件能够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抓取,此时又对应搜索服务提供商……现实中,面临侵权时软件著作权人常常需要面临与所有的网络服务商打交道,这也是制止软件著作权网络侵权难的原因之一。对于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如何发出有效通知,这就显得尤为重要,方法得当事半功倍,反之亦然。需要了解更多如何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内容,请联系中政人通知识产权。